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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聲請 自白 狀  (撰狀格式可任意複製使用)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萬 千 百 十 元

被告  古 澤   年籍詳卷。在押。

原告  曹莉梅  年籍詳卷。


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鈞署大鑒:

原告曹莉梅涉嫌誣告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依法提起告訴事:

      原告曹莉梅與被告古澤係交往逾兩年之 MSN 聊天室網友(聲證一號)。在此案發之前兩造已有多次性關係。每次性行為皆是兩情相悅絕無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違反其意願的強制手段。95年10月2日被告古澤與原告曹莉梅相約至台北市中華路二段之 U2 MTV 欣賞影片。MTV 是位於7樓,而包廂則是位於服務台很近的開放空間(無法自房內反鎖)(聲證二號)。一如往常兩人甜蜜地做愛。因當天被告古澤著運動短褲,完事後隨意穿好衣褲,斜倚著原告曹莉梅全身赤裸躺臥沙發上淺淺睡去。

      被告古澤自隨身攜帶揹包內取出數位相機,欲留下眼前美好的玉體橫陳景象,在忘記關掉閃光燈型態下,啟動快門連拍數張原告曹莉梅半身裸照。唐突的舉動驚醒淺睡的女友曹莉梅令其花容失色,伸手欲搶下相機。被告古澤見狀則悻悻然逕自離去。步行至停放機車處接到女友曹莉梅來電請求一定要刪除不雅照片被告古澤虛應幾聲便騎車返家。

      被告古澤返回後即刻將影像修圖後存檔。並以電子郵件夾帶檔案方式夾帶裸照寫信,完成後暫時存放在草稿匣準備隨時寄送。隔日,被告古澤電邀原告曹莉梅再出來聊聊天但被對方拒絕。當晚,兩人又在 MSN 聊天室巧遇。被告古澤再度邀約女友曹莉梅聚會又遭婉拒,便上傳:如果不...那天傳出去。過沒幾天,原告曹莉梅便向萬華分局報案遭到網友約會強制性侵害。95年10月5日晚上7點左右被告古澤,在自家被萬華分局三組偵查佐會同轄區警員及網路警察拘捕,連同拆卸電腦主機一併到案。

     被告古澤經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複訊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法規 聲押於台北看守所。被告古澤原告曹莉梅係交往兩年多男女友。交往期間有多次性行為並無約會強暴。而本案案發當天是在 MTV 開放空間包廂(無法自房內反鎖)如果發生強制性行為,而包廂門外即是服務台,為何原告曹莉梅與被告古澤做愛完事後被拍攝裸照後過兩天才報案?如果真的發生強制性行為,原告曹莉梅應該即刻衝出包廂門外請服務人員協助報案。因此原告曹莉梅對被告古澤指控強制性侵害則是觸犯刑法 第 169 條(誣告罪)之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此,特謹狀呈請 鈞署鑒核,偵查起訴,以明法治,則無任感禱。

 

證據:

聲證一號:網路 MSN 聊天室記錄可查核。
聲證二號:包廂是位於U2 MTV 服務台很近的開放空間(無法自房內反鎖)有 U2 MTV 監視錄影帶翻攝照片。
   
謹呈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具狀人   古 澤       (簽名蓋章)

撰狀人   古 澤       (簽名蓋章)

 


後記:本案開庭日,被告古澤被法官依刑法 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以及刑法 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兩項罪名判刑10個月。後因被告古澤原告曹莉梅名義捐贈20萬元給創世基金會,而獲得緩刑4年。

出處:http://tw.group.knowledge.yahoo.com/pertition-helping/article/view?aid=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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