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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菸害防制法於96年7月11日經總統公告修正,相關規定自98年1月11日實施。︵第四條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他修正條文則從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實施︶
(X)2.自98年1月11日起,於不得吸菸場所吸菸者,罰金︵應為罰鍰︶提高為新台幣2000元至10000元。
(X)3.本校雖未設置吸菸區,但只要不在室內吸菸即可。︵註:高中以下學校全面禁菸,即使是大專院校也須在吸菸區才能吸菸︶
(X)4.對消費者販賣菸品可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方式為之。︵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方式為之︶
(O)5.未滿十八歲者及孕婦不得吸菸。
(O)6.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全面禁菸。
(X)7.二人︵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全面禁菸。
(X)8.促銷菸品可︵不得︶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O)9.父母、監護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X)10.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違反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應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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